呼和浩特市市建宿舍楼4号楼的张先生反映:“我住的这栋楼从10月22日晚上才开始供暖,10月15~22日没有供暖,但是供热公司要求我们必须交全额供暖费,我认为他们这样做不合理。”
呼和浩特市市建宿舍楼4号楼推迟7天供暖却收取全额的供暖费,供热公司是这样解释的:“我们是按时为小区居民供的暖,但是4号楼的很多住户还欠着去年的供暖费,才导致他们这一栋楼没有及时供暖。”据《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单位不得以清欠历年欠费和部分用户未交费为由,拒收当年热费、拒绝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然而实际却是供热公司为了清欠历年欠费而延迟供暖,显然这种做法有悖条例规定。
其实,热也是一种商品,是民心工程的商品。是商品就可以有多种买卖方式、付费办法。笔者以为,供热计费也应采取多样化渠道。
第一,采暖费可以分期付费。采暖费采取分期付款,如根据供热的质量,让住户每月付费一次,这样,就更能体现供热机制的灵活性,特别是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更能体现和谐社会的民生关怀。
第二,按热能单位计费。从长远发展来看,按平方米收费仍不太合理。建议供热部门能向电力部门那样,按热能单位计费,给消费者以更多的自主选择权,让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随意设定室内温度,真正让多耗能的多付费。这样的收费办法才更趋合理,也更能起到促进创建节约型社会的作用。
供热是民生工程的一件大事,没有谁愿意看到民众在寒冷中苦熬冬天。各级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供热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公众享受到更方便,更舒适,更实惠的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