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经半年多的执法检查,根据"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规定的室内供热最低温度由16℃提高至18℃"的民意,于昨天召开了由供热专家、人大代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内各大新闻媒体参加的征求意见会。与会专家和社会各界围绕是否应该提高供热温度及如何采取措施保证其落实到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提高供热温度成民意所向
会上,与会专家和各界代表均表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热温度也应当从原来"冻不死人、冻不坏人"的标准向提高居民采暖舒适度、改善居民生活质量转变。因此,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要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最低温度的条款,赢得了与会者的一致赞同。
专家们指出,国家《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要求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设计温度应当不低于18℃,黑龙江是地处全国最北的省份,属高寒地区,最低温度还达不到全国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要求了。此外,省人大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活动中,对用户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理想温度应在18℃以上的用户占95.3%,认为理想温度在16℃—18℃的仅占4.7%。
作为供热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负责人也表示同意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并提出要求供热企业要逐步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热的意见,确保供热温度保持在18℃以上。
温度不达标居民应向第三方投诉
从提高法律的刚性出发,省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在发言时说,《条例》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未能在时限内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这条规定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它是在假设供热企业都能积极解决问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的。而实际上,供热企业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很难公平合理地解决供热纠纷问题。因此,设立第三方接待居民投诉是必要的,而第三方应当包括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工商、物价、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或社会团体。
省人大代表郭长军说,《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形同虚设,且不论法院是否受理这种案件,就算能走诉讼程序,从法院受理、调查到正式开庭审理,时限为3个月,审理时限3个月,宣判执行还得3个月,很可能到下一个采暖期问题都不能解决。即使胜诉了,用户所花费的成本和精力更是难以想象。因此,在给予第三方职责的同时,还要给予其一定的执罚权力,才能将提高温度这一目标实现。
避免造成新一轮热费涨价
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说,1996年8月出台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居民居室温度昼夜不低于16℃,2005年4月重新制定时,将这一温度进行了小幅调整,即将全天部分时段(15个小时)提高到18℃。调整的新法规刚一出台,造成热费第一轮涨价。去年燃煤涨价,供热成本提高,政府提出建立"煤热联动"价格机制,使热费再次涨价。如果再次将供热温度提高,让人担心会造成新一轮热费涨价。
针对这一担忧,哈工大教授方修睦认为,此次提高温度的时段仅有9个小时,按全天24小时平均,仅提高了0.75℃。因此不会给供热企业造成很大压力。省人大对全省居民供热的调查显示,黑龙江省居民供热面积为5亿平方米,其中80%以上已达到全天24小时在18℃以上,对绝大多数供热企业来说,不会造成成本的上升,因此也不应存在热费涨价的问题。
政府应加大对热网改建支持力度
省供热协会负责人说,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城市热网改建的支持力度。因为目前集中供热的用户基本都已达到供热的温度标准。而那些不达标的,往往是那些分散的小锅炉供暖。